学术论文 | 王俊豪:核电的经济特性及其安全性管制的有效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28|作者:栏目:发表论文点击:

我院王俊豪教授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1年第5期发表论文。

一、引言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前,我国能源领域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88%。核电属于清洁能源,核能发电不会产生加重地球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不会造成空气污染。同时,随着我国核电产业批量化、标准化建设及装备国产化发展,核电设施的建造成本将进一步降低,从而促使核电上网电价也将较大幅度地降低。相比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核电及其送出系统具有更高的设备利用率,核电系统成本较低。这些都决定了中国在将来要大力发展核电。

但在核电发展的进程中,核事故的阴影始终相伴而行。核电事故不仅会产生严重的事故损害后果,还可能严重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主要核电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并成立相应机构实施核电管制。

二、核电的经济特征分析

从安全管制视角看,核电可被视为第二产业中的特殊产业形态,其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远远超过第二产业中其他产业类别。核电的特殊性除了核电技术复杂外,还是由核电的经济特征决定的,并引发相应的核电安全管制需求。

(一)核电具有显著风险外部性。虽然随着核电技术的不断发展,核电安全性也越来越高。但是,核电无法实现绝对安全。核电站的事故风险仍以一定概率存在。历史上发生的几起重大核事故表明,核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对外部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并且会造成核电厂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甚至影响到多个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二)核电的风险外部性难以完全内部化。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事故后果极端严重,灾害损失会远远超过核电企业承受能力;二是核电事故处置难度大,事故处置持续时间超过一般企业的生存周期。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核电站周围数十公里区域环境都将受到核污染,导致该区域成为长期的生产生活禁区。

(三)安全投入能降低核电事故风险。事故风险由事故发生概率和事故损害后果两方面因素决定,事故概率越高,安全风险越高。事故损害后果越严重,安全风险也越高。从理论上讲,减弱事故损害后果的措施也可以被理解为降低了更高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在实践中,安全投入是有效的,可以降低核电安全风险,但安全投入往往难以区分是用于降低事故发生概率还是减弱事故损害后果。

(四)安全投入对核事故风险弱化的边际效用递减。虽然安全投入必然能降低事故风险,但是当安全投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安全投入对事故风险弱化的效用具有必然的收敛性,安全投入对事故发生概率或事故损害后果的降低效用随着投入总量的增加而不断弱化。

三、核电的安全性管制需求。

本文认为所有的核电安全事故均起源于未被消除的安全隐患。正因为如此,安全管制检查才具备了实施的正当性。安全管制监督检查行为对事故发生概率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而安全管制监督检查行为在该领域属于无效行为,应当被取消。当核电企业投入随着安全管制检查频次的增加而增加时,安全管制检查必然会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当企业投入随着安全管制检查频次的增加而减少时,安全管制检查可能会增加事故发生概率,从而产生负面效应。核电企业的安全投入会随着安全隐患风险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并且也会随着被发现安全隐患事件带来损失的增加而增加。核电企业因被管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承受的损失太小是安全管制检查失效或产生负面效应的根源。

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来审视核电企业的安全性投入,为追求绝对的安全性所进行的过度安全投入,与不足够的安全投入一样都被理解为不合理行为。如果安全投入不足,社会面临的事故风险过高,事故损失大。如果过度安全投入,会造成社会安全资源的浪费,最合理的安全投入应被理解为实现了社会总损失最小的安全投入水平。

从安全性管制视角来看,由于核电运营企业不存在运营风险外部性完全内部化的实现途径,必然要求政府对核电安全实施安全性管制,以确保核电企业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行安全投入。从经济学意义分析,安全性管制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使企业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行安全投入;二是使企业将事故风险外部性内部化。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为确保核电企业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行安全投入,必然要求对核电实施安全性管制。本文通过理论分析,认为财务保障类的间接性安全管制降低了核电企业事故实际损失,由此会降低企业的安全投入意愿,不恰当的间接性安全管制会不利于核电运营安全目标的实现。核电企业因被管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承受的损失太小可能造成安全管制检查失效甚至产生负面效果。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应当综合运用安全管制措施对核电运营安全实行有效管制。一方面采取间接性安全管制,促使核电运营活动的社会安全风险成本部分内部化。另一方面要强化直接性安全管制,以达到促使核电企业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行安全投入的目的。(2)对核电企业实施财务保障类间接性安全管制时,应当建立“第三方责任险”核电运营强制保险制度。应当重点强制核电企业对事故给社会造成的负外部性进行保险。(3)对核电企业实施直接性安全管制应当坚持“违规必纠”和“违规必罚”原则。为确保安全管制检查对降低事故概率的有效性,对核电进行安全管制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管制者应当要求核电企业必须纠正,并且应当配套必要且适当的处罚,避免“纠错不罚”的情况发生。(4)对核电企业实施直接性安全管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适度从严”原则。对安全管制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罚程度,应当与该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相适应。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越高,处罚力度应当越大。

原文:《核电的经济特性及其安全性管制的有效性分析》,作者:王俊豪,胡飞,刊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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