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第十二条提出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适应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意见分五部分,十三条。
二、核心内容
1.健全成本监审制度。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成本监审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监审内容和监审部门,建立成本监审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遵循“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组织开展列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列入省级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按照目录中明确的分工,由省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2.加快修订成本监审的办法,健全成本监审通用指标和审核标准体系。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城市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出台的,要顺应形势变化及时修改完善。规范成本监审程序,严格履行发送成本监审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书面告知经营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等程序。将实地审核作为成本监审的关键环节,对成本监审中的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
3.创新成本监审方式,在成本监审中要统筹系统力量,积极探索,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推进重大项目省(区、市)间、市县间交叉监审,探索省(区、市)间、省市县间联合监审。力量有限的市县,可以采取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审的方式开展工作。
发挥第三方支持作用,缓解成本监审力量不足。在成本监审实地审核阶段,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优势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参与审核,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效率。加强信息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政府定价分行业成本信息库,保持经营者成本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加强成本监审历史数据信息统计分析,掌握行业成本及其变动情况,更好发挥成本监审职能作用。
4.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明确企业和政府定价机构公开成本信息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落实成本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实现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总结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践经验,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有线电视、城市燃气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先行推进成本信息公开,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动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5.夯实工作基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成本监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确保落实。充实成本监审工作力量,积极争取编制管理部门支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提供保障。注重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联合监审和重大项目审前培训等多种方式,锻炼队伍,提高素质。
三、主要评价
《意见》规定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必须经过成本监审,提出建立健全成本监审制度,这为推动价格机制改革,公用事业改革等奠定基础。我国政府定价产业长期以来采用垄断经营体制,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成本更是一笔糊涂账,政府定价依据的成本并不是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的合理成本。随着政府定价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审核每个环节的定价成本,为制定价格提供依据,是价格监管的基础。
《意见》提到的交叉监审、联合监审和第三方机构监审等创新监审方式,有利于成本监审的公正、高效、科学。成本监审自2003年提出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成本监审的机构、人员配备及专业性还有待完善,如承担较多成本监审任务的市县一级,有些没有专门的成本监审机构,进行成本监审的人员也不专业。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并把成本监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极大的缓解了成本监审力量不足的问题。
《意见》对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把成本信息公开与健全成本监审制度等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单独进行明确,体现了对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建立成本公开制度,对成本监审的结论公开透明化,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是成本监审工作的深入,也是促进成本监审科学话、规范化的手段。成本信息公开是非常敏感的事项,政府定价的产品或服务通常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一旦成本信息公开,对政府、企业都会形成很大的压力,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已经颁布6年之久,但实践中供水价格的成本公开并没有步入常态化。没有详细的成本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成本信息公开可能只是纸上谈兵。
《意见》的出台为更好的开展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方向,加强成本监审,提高定价成本的科学合理性,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人:
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高伟娜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