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过美国双反调查(反倾销、反补贴)的中国光伏行业正哀鸿遍野之时,中国的维生素C厂商又撞上了美国的反垄断枪口。
3月15日,美国纽约东区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涉案的中国企业联合商定价格以控制美国维生素C市场,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华北制药集团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判罚金1.533亿美元。将近10亿元的天价罚金,让闻者无不惊出一身冷汗。这相当于华北制药2011年净利润的8倍。
而这还仅仅是个开始,代表美国企业赢得这场官司首诉的律师威廉姆·伊萨克森表示,他手边正在处理几个和中国公司相关的反垄断的集体诉讼,包括制造业。
商会“干预”成被判主因
由中国生产的维生素C,在美国市场长期占据80%以上的份额。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企业对于有竞争优势的产品进行协议定价和限制产量是非法的。2005年,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拉尼公司和4位个人陆续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
其中的4名被告是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公司、华源集团江山制药公司及东北制药公司。两年后,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华北制药集团被追加为被告。
案子一打8年,其他企业先后以“庭前和解”“购销合同”等方式逃脱指控。最终,被判承担10亿元罚金的是河北维尔康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
判决后,中国商务部迅速发表声明,称判罚是不公正的。两公司也表示将启动上诉程序。但在此案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维生素C分会难辞其咎。
这个协会隶属于中国商务部。8年的诉讼中,中国商务部力挺中国维生素C生产商,曾3次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书面声明,说明被指控中国企业的行为是根据政府要求实施,试图使被告企业依据“外国主权强制”原则免于法律责任。但这些中方认为合理合法的行为,在美方看来却明确违反了反垄断法。
如果出口企业并没有通过中国医保商会受到政府的强制性约束,那么就要为联合定价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说受到了强制性约束,就等于说中国违反“入世”承诺。这成了一条死循环。
下一个目标: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自2005年初的维C诉讼案以来,伊萨克森的好生意长期继续着。被评为美国最佳“反垄断”律师的他,此后经手的案子仍指向中国。
2005年9月,针对中国企业的第二起反垄断诉讼,将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等17家中国镁砂企业一起列为被告,其案情结构与维生素C案非常相似。这起诉讼的原告方也是状告中国维生素C垄断的两家美国公司之一,承办该案的律所正是伊萨克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006年2月22日,上述镁砂反托拉斯案的原告之一,又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西区的地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重庆南川有色集团公司、天津泽西矿产加工有限公司、米纳克(天津)矿业有限公司以及数家外国企业形成卡特尔,控制矾土的出口价格,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被告中国企业也是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成员。
在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历史中,中国企业正在步日本和欧洲企业的后尘。
伊萨克森坦言,在上世纪90年代,他帮助客户赢得了针对欧洲和日本企业的维生素C出口价格垄断案件后,就开始着手观察中国企业是否有类似的问题。
一位美国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开始向自己的中国客户提供新的法律风险指引:“中国公司下一步应该重视反垄断诉讼风险,无论是在美国投资还是做贸易。”
分析:
防止反倾销,却引来反垄断诉讼
全美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普衡律师事务所曾就中国企业在美遭遇反垄断问题作出分析。文章称,多年来,中国企业因产品价格低廉而屡遭国外反倾销调查。为此,中国政府出台规定,由“民间”行业协会牵头,协调某些商品的出口价格。尽管此举有助于防范反倾销指控,但可能因固定价格等为中国企业带来反垄断诉讼风险。
目前,中国企业在美遭遇的两起反垄断诉讼(维C案和镁砂出口案)的共同特征是:它们均为中国政府规定实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的商品,其出口价格经特定商会核定;中国出口的该类商品在全球或区域市场中均处于主导地位,如中国出口的维生素C 和镁砂分别约占美国进口总量的80%和60%。
遭遇反垄断诉讼可能使中国企业付出昂贵的代价。首先,美国法院的反垄断诉讼程序复杂,且不为中国企业所熟悉。其次,案件审理动辄数年,时间冗长。再其次,被诉企业一旦败诉将经济损失惨重,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中国在两起案件中的重要抗辩手段在于排除美国法院管辖权,但目前看,这一方法在具体适用中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美国原告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起诉中国公司获得反垄断救济,即3倍的损害赔偿金。而当美国企业越来越多地把矛头对准中国公司时,这可能预示着美国司法部会越来越关注中国公司。原告律师们甚至可能直接怂恿美国司法部进行调查,以确保政府反垄断执行者们普遍对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定价产生怀疑。
中国企业努力进入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但他们需要承受的可能比他们原本想要得到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