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医〔2014〕87号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zj.gov.cn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我省的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布名录。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二、价格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执行现行政策。
三、医保政策。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四、规范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举报。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