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1-06-22|作者:栏目:政策建议点击:

202012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定调2021年经济工作。此次的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表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随后,1216—1218日在京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明年要抓好的八大重点任务其中之一即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2月25日,浙江省召开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12月25日下午,浙江省省长郑栅洁参加了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杭州组分组讨论。郑栅洁强调,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我省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发源地,域内有阿里巴巴等国际一流的大型互联网企业。2020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占我省GDP比重为10.9%,增速高于同期GDP增速9.4个百分点。据赛迪顾问正式发布《2020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DEDI)》显示,2020年浙江数字经济DEDI指数超越上海(与2019年比),全国排名第四。众所周知,平台经济模式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商业模式之一。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011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12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14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正如郑栅洁省长所言,对于平台经济来说,加强反垄断监管,不会带来行业的“冬天”,而是推动更好更健康发展的新起点。那么,如何在新的形式下,通过反垄断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我省在经济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深入研究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浙江省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建议。

一、协调好数字竞争政策与数字产业政策,从国家战略高度,浙江未来全局角度系统谋划好我省的数字经济发展

在深入贯彻执行“强化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中央经济决策部署,和实现我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这一目标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数字竞争政策与数字产业政策的有机组合和相互协调。首先,应强化竞争政策在数字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确保数字产业政策面向市场主体的普惠性。数字竞争政策以保护竞争为核心目标,通过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励创新。数字产业政策则应以降低数字经济整体运行的制度成本为目标,着力点则应放在,建设高效互联互通的数字基础设施,以及建立有利于数据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的市场制度等方面(如我省于近日出台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部分内容所示)。市场经济的活力离不开良好的竞争环境,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更加依赖于完善的竞争制度。而普惠性、功能性的产业政策则把数字经济送上发展的快车道。

二、协调好数字竞争政策与数字规制政策,从实现社会最优福祉、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制定出有利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组合

良好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最大程度消除企业的市场势力,保证了普罗大众作为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数字规制政策,则保证市场交易不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而产生降低社会总体福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政策和规制政策需要重新加以协调,以达到最佳效果。以隐私保护为例,从竞争政策角度出发,需要尽可能使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在企业之间的共享,以促进竞争;从规制政策出发,又需要限制数据的收集和共享,以尽最大可能保护消费者隐私。我们需要在过度的保护和完全的放任之间寻求最佳的政策组合点以实现最优的社会福祉,和(或)最大的消费者利益。

三、统筹协调数字平台的交叉网络经济效应、创新效应与竞争效应

数字平台的规模大小将给经济带来正、反两方面的效果。“好”的一面是,数字平台本质上是链接多方交易的市场,往往交易一方的数量、潜在交易需求、偏好信息、价格信息将为另一方带来额外的好处(在经济学中被称为“交叉”网络经济效应)。通常,平台规模越大,这一“交叉”规模经济效果也就越明显。此外,平台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越大,越可能有足够丰厚的垄断利润从事风险更高的创新活动。“坏”的一面是,大型数字平台存在滥用市场势力的嫌疑,妨碍竞争甚至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从而降低经济效率。大型平台凭借其规模庞大的用户流量很容易进入到其他竞争性行业领域,而一旦进入,则更有可能阻碍其它企业的进入。换一个角度看,大量分散的小平台一方面维持了有效的竞争,但也可能降低平台的规模经济效果和创新效果。因此,在政策实践中应权衡数字平台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做好最佳顶层设计。在反垄断监管中,一方面应严格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应对大型平台的创新给予适当保护。数字平台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动态长远的看,而非静态暂时的看。

四、把市场竞争机制的事前作用,同反垄断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作用统筹起来考虑

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属于事中、事后监管,是对具有市场势力的平台实施反竞争行为的规管。反垄断的实施即具有事后惩戒功能,又可发挥威慑作用,是强化反垄断监管的重要抓手。而在“事前”,让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则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数字平台市场势力的增长。宜从优化营商环境入手,进一步破除数字平台的创立门槛,鼓励平台类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废除有利于“在位”平台企业而不利于新进入者的政策。对平台企业的相互合并、互相参股应进行严格审查。对同一市场的平台类企业的横向协议进行适当监督,以防范其达成合谋。

五、加强数字平台市场的研究工作,针对数字平台的市场份额、经营行为定期出具市场研究报告

平台滥用市场势力排除和限制竞争,仰赖其市场势力,市场势力的认定要首先做好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测算工作。平台市场因其双边(多边)属性,使得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在位”平台企业很有可能通过其部分经营策略阻止甚至是驱逐新的“闯入者”。经营策略的反竞争性往往比较复杂且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其认定通常需要借助于经济学、法学、博弈论等专业知识和工具。鉴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的测算以及平台反竞争行为的认定,都需要专业的人才队伍,准确而全面的数据材料,科学的研究方法。建议加强数字平台市场的研究工作建立关于数字平台研究工作的长效机制考虑借助独立的第三方定期出具专业的市场研究报告。一方面,为平台反垄断监管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对平台市场势力和反竞争行为进行更加及时有效的监督。

六、加强建设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专家队伍,尤其应重视经济学专家人才的培养和挖掘

考虑到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高素质的专家队伍作为支撑。纵观欧美各国的反垄断历史,经济学家发挥着较大作用。在反垄断案例的分析中,大量使用了产业组织理论、博弈论、计量经济学等专业经济学理论工具。在为竞争政策制定而提交的咨询报告中,充斥着来自经济学学术论文的系统结论。我省经济学专家队伍尚缺乏更多熟悉前沿产业组织理论和竞争政策的产业经济学家、规制经济学家。故应培养和招聘有良好学术功底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队伍组建专业的人才库。


撰稿人: 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甄艺凯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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