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标准必要专利垄断企业对中国本土企业的歧视性专利许可收费是反垄断执法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针对华为诉IDC公司案、高通公司案。运用纵向寡头博弈模型证明,专利垄断企业歧视性许可收费会对下游低成本企业索要高许可费,这抑制了低成本企业的竞争优势,降低了低成本企业的产量和市场份额,阻碍低成本企业技术创新,其总体上是降低社会福利的。因此,歧视性高许可费是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禁止的伤害竞争行为。歧视性许可费的反垄断审查应主要依据FRAND原则做出判定,由于缺乏公认的“合理许可费”确定方法和执法机构的信息缺乏,反垄断机构应避免直接规定“合理的”许可费水平,应重在维护微观主体的自由谈判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反垄断审查可采用三部结构的许可滥用审查方法,反垄断执法应主要采用仲裁机制来解决许可费争议,反垄断救济应该坚持“干预价格机制不干预价格水平”的原则。
【关键词】 歧视性许可标准必要专利反竞争效应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反垄断政策
【出 处】 《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 第8期 66-81页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