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
的通知
环发[2014]168号
广东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粤电、深圳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资委,广东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