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2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统 计 局
能 源 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