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是指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严重危害工程项目质量,而且其结果往往会导致用户受电工程造价虚高,滋生腐败行为,损害电力用户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供电市场秩序与商品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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