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观察:价格司解不开价格管制的绳
发布时间:2014-10-17|作者:栏目:学术评论点击:

价格管制集中在重要领域

发改委在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进一步推进价格改革,放开一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司正按照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积极开展价格管理和调控方面的工作,研究进一步放开价格的改革措施。

在发改委价格司遭遇反腐风波后,发改委的此番表态引发外界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在反腐风暴中几乎‘人去楼空’”,意指发改委价格司有多名官员被调查,包括原司长曹长庆、刚接替曹长庆担任司长的刘振秋等五人,涉事人几乎均曾掌管医药大权。

从发改委价格司的网站上可以看到,价格司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监测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拟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并实施等。

其机构设置包括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监测分析处,成本处,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处,石油和工业品价格处,电力价格处,运输通信价格处,医药价格处,收费管理处,服务价格处等。

可以看出,价格司关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如农业、能源、通信和医药等,基本都是存在价格管制的领域,也是和我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领域。从汽车加油、电信消费到药品价格,人们都受到价格管制的影响。

政府无法合理定价的原因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虽然政府要考虑的方面很多,但真正具体落实的时候,政府的定价思路主要是成本加成法,即核算成本后再加上一定“合理利润率”来定价。

以能源为例,我国目前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的价格主要受政府计划调控,价格管制的实施手段主要是“成本加成”模式。

成品油价格是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加工成本和一定利润率确定;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输送价格由发改委制定,终端价格由城市配气公司与管道公司商议,这三个环节也主要通过成本加成定价;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社会平均成本后根据成本加成法确定,销售电价和由购电成本、损耗等组成。

以医药价格为例,政府对于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国家基本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是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具体通过最高零售价、单独定价等方式控制价格。

在上述这些定价过程中,政府都考虑到了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先进成本等因素,但实际上政府无法掌握真实的成本。

以医药企业为例,不同的企业在原材料选择和研发手段上都有专业性和差异性,核定成本具有难度,且多是企业商业机密,只有企业自己最清楚。政府在了解企业的真实成本的时候,完全处在信息不对称的一方。

除了成本难以取得,政府加上“合理利润率”的方法也不能反映真实供需。如我国电力价格长期偏低,高耗能企业用电过大造成浪费,发电企业则通过发电机组检修等手段消极供应,从而导致商品短缺。

打破行政垄断是价改的前提

价格管制表面上看起来是政府对价格的操控问题,但是深究背后的原因,往往能看到行政垄断的力量。

在能源领域的价格管制形成有必然性。行政垄断行业在对产品和服务定价时,一方面要考虑公众利益,即公众的接受度,另一方面要考虑对国有企业利益的保护,二者的平衡点则是合理的定价点。因此行政垄断的建立就要求政府对行业价格进行管制,以平衡二者。

再以医药行业价格管制为例,表面上看是政府对药品的价格的调整得不到公众的认可,看病贵看病难是公众抱怨的槽点,或是药品定价过低使得药厂即便中标也不愿生产,造成低价药有价无市的现象,但其背后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对医疗资源的垄断。

在我国,公立医疗机构掌握了绝大部分医疗资源和超过80%的药品销量,实际上拥有了对药品的定价权。国家通过对医疗资源的行政化垄断,利用准入、规划、评级、医保等条件限制民营医院进入,使得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愿意注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接受政府对医疗服务定价的管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定价过低,造成医院无法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获得赢利,只能曲线以药养医。

可以看到,在这些案例背后都有行政垄断的身影。众所周知,打破行政垄断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难题,光凭价格司,恐怕无法解开价格管制这根绳。

结语:价格管制主要集中在重要领域,而这些领域也是行政垄断广泛存在的领域。价格司要解开价格管制这根绳,难度很大。(王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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