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寄厚望
发布时间:2015-01-22|作者:记者 李海楠栏目:学术评论点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旨在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

业内一致认为,《意见》是我国环境污染领域有关第三方治理的首个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势必进一步激活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污市场的积极性。就此,围绕《意见》释放出的政策信号,结合仍属新生事物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否由此走上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当前部分地区探索第三方治理存在的诸多难题是否能由此得以有效解决等备受各界关注的话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于2015年1月19日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以期释疑。

用市场机制替换行政高压

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周宏春表示,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现阶段在我国环境保护新形势下,可以发挥促进并适应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

“在环境治污领域引入第三方治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周宏春表示,包括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等都是污染者本身独自承担治污责任所难以实现的。

在周宏春看来,最重要的是,环境污染引入第三方治理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的污染治理模式,对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而言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在电厂脱硫、产业园区整体排污、工业废水治理等领域已经先行探索了引入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且一致呈现出利用更好的技术治理解决方案,达到同样治理效果的同时,兼顾低碳和节约能源的特点。”

周宏春介绍,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方向,他认为,引入第三方治理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更是顺应尊重和重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即积极培育壮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利用市场机制逐步替换以往一味地凭借行政高压制定环保目标的做法。

“《意见》中明确的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推动三个基本原则的根本用意,正是将原本坚持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过渡到一个借助市场机制,将污染治理责任加以细化落实的商业模式上来。”周宏春说,如此一来,将使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达成更加有的放矢。

新政利好突破现存瓶颈

周宏春认为,尽管已经在个别领域先行探索了有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路径,但不可否认环境治污领域引入第三方治理在我国仍属新鲜事物,且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前期避免走过多弯路对于迫切需要以市场化手段破解环境保护僵局的我们而言是必须加以明确的。

周宏春表示,当前,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运行实践看,或多或少存在着诸如转移治理责任、合同不规范、税收障碍、融资障碍等瓶颈,能否突破这些瓶颈也同样左右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壮大和完善。

实际上,《意见》中对此也有所明确。对于转移治理责任的问题,《意见》明确,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意见》要求,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在规范相关关系、税收、融资等阻碍市场积极性方面,《意见》明确,将规范合作关系,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发布标准合同范本,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同时《意见》提出将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并要求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意见》还明确了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的一系列积极信号。

此外,《意见》强调要推进第三方治理审批便利化。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再有,要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周宏春表示,不难发现,《意见》通过明确各方面鼓励壮大和完善第三方治理机制的政策内容,目的正是要搭建起规范、有序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格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提升社会资本的进入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借助市场的手向市场要效率,从而在环保产业化道路上更进一步。

第三方治理任重道远

尽管《意见》对外明确了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标,但在周宏春看来,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可谓任重道远。根据《意见》要求,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周宏春认为,一个前瞻性的判断是,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一系列政策框架的明晰,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但前提是必须有更加细化的执行规定和监管上的更多作为,才能实现政策制定的初衷。

周宏春说,我们之所以明确要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其直接原因就是有些排污企业自己能够承担治理任务,有些则不行,就要依赖第三方成熟的技术、经验和解决方案,获取更加经济、高效地解决治理问题的途径。他强调,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避免出现排污方和治污方达成某种默契,隐瞒或者虚假达成处理假象,“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但恰恰是在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中有过先例的。”

“这是法律和具体实施中都需要加以避免的。”周宏春认为,这种现象在诚信社会是不太可能出现的,但是在诚信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社会环境下,则极有可能发生,因此,避免其发生的最好方法就是尽快明确责任边界,科学制定可行的执行细则,同时强化政府和社会化监督机制,引入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者零容忍。

最后,针对《意见》释放出积极政策信号,周宏春建议,既然在引入第三方治理的道路上,我们已经取得了不错的开始,就要坚持做到将既有经验的实施内容规范化,对不确定的做法则要在推进过程中通过市场纠正不断加以完善。

“如此,第三方治理市场发展才会更趋完善和成熟,也值得被寄予厚望。”周宏春说,毕竟,当前看来,在环境治污领域引入第三方治理,一是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治理方向和环境污染现状,二是有利于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的提高,三是可在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的道路上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最终目的就是,用尽可能少的资金投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其本身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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